1、醫院廢水危害:
醫院廢水曾經多次引起公眾關注,醫療廢水的排放對水資源造成的危害巨大,已經成為危害群眾健康的一個“源頭”;部分地區真正能夠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只有屈指可數的幾家醫院。目前,法律的不規范,環保意識的薄弱,造成了醫療費水直排和各大醫院存在的“高污染,低治理”現狀。
但目前各大醫院并沒有對具有嚴重危害性的醫療廢水進行合理處置,忽略了廢水中病毒傳染可能導致的水污染惡性事件。同時,國家的相關立法也需要及時跟進,對醫療費水的處理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各級環保部門也應加強管理和環保意識的普及。 相關資料 與工業廢水相比,醫療廢水對環境的影響更大,危害也更大。醫院在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水,這些廢水的來源決定了其成分復雜性,涉及多種生物性、化學性或放射性污染。醫療廢水中除含有大量的細菌、病毒、蟲卵等致病原體外,還含有化學藥劑和放射性同位素,具有對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的幾大特征。如果含有病原微生物的醫療污水,不經過消毒、滅活等無害化處理,而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往往會造成水、土壤的污染,嚴重的會引發各種疾病,或導致介水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2、醫療廢水處理的原則與工藝:
2.1處理原則:
1、全過程控制原則。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2、減量化原則。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嚴禁將醫院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3、就地處理原則。為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在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4、分類指導原則。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
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全面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時加強風險控制意識,從工藝技術、工程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高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6、生態安全原則。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減少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產生和控制出水中過高余氯,保護生態環境安全。
3、醫院污水的排放與處理要求
3.1 排放標準
⑴ 國家經委、衛生部1983年發布的GBJ48-83(試行)《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⑵ 1996 年發布、1998 年實施的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將醫院污水排放標準納入了該標準,并代替《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發布的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從2002年3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的前言中稱“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代替GBJ48-1983,同時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表2序號25和26以及表4中序號54和55中的標準值。”
⑷《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了加強對醫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實施新的環境標準體系,國家已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編制此標準,但尚未發布。
3.2 排放處理要求
⑴ 當醫院污水采用一級處理時,化糞池一般為醫院污水消毒前的預處理設施,為改善化糞池出水水質,提高消毒效果,醫院建筑內應采用生活污水與生活廢水分流的排水系統;而當醫院污水采用二級生化處理時,可考慮室內污廢合流和不設置或僅為防堵等而設置必要的化糞池。同時,應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將醫院產生污物隨意棄置排入排水系統。
⑵ 醫療機構行政區和職工生活區的污水宜與病區污水分流,但如因污水排向、受納水體對排出污水水質的要求以及污水量、處理流程等需要,也可合流。另外,傳染病房的污水,如經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時,可與普通病房污水分別進行處理。
⑶ 醫院建筑內含放射性物質、重金屬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標準時,需進行單獨預處理后,方可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必須單獨收集處理。醫院放射性廢水排放可執行新制定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在放射性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監測其總α<1Bq/L,總β<10Bq/L。
⑷ 醫院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處理后的水質,按排放條件應符合現行的《醫療機 構污水排放要求》或新制定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消毒一般宜采用氯消毒(成品次氯酸鈉、氯片、漂白粉、漂粉精或液氯)。如運輸或供應困難時,可 采用現場制備次氯酸鈉、化學法制備二氧化氯方式。如有特殊要求并經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也可采用臭氧消毒法。
⑸ 醫院污水處理系統的污泥及中間產物,如臭氣、尾水等應統籌兼顧,合理處理處置。若污泥量很小(每天濕污泥產量小于2m3),則消毒污泥可排入化糞池進行貯存;污泥量大,則消毒污泥需經脫水后封裝外運,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焚燒處理。當城鎮無集中處置條件時,可采用高溫堆肥、巴氏蒸汽消毒或石灰消化方法處理。
4 醫院污水處理的工藝流程
4.1 化糞池
化糞池已廣泛應用于醫院污水消毒前的預處理。為改善化糞池出水水質,提高消毒效果,生活廢水、醫療洗滌水,不能排入化糞池中,而應經篩網攔截雜物后直接排入污水處理站。據日本資料介紹:用作醫院污水消毒處理的化糞池要比用于一般的生活污水處理的化糞池有效容積大2~3倍。相關規范也規定,化糞池的容積應按污水在池內停留時間不小于36h計算,污泥清掏周期宜為1a。
化糞池應做好通氣,其通氣管可通過接入室內通氣管系或雨落管等引入高空進行排放。
4.2 格柵
格柵是攔截大顆粒的懸浮物質和切碎凝聚的軟體物質(紙屑、破布或食物殘渣等),防止水泵或管道阻塞的重要設備,在污水處理系統或水泵前宜設置格柵,格柵井與調節池可采用合建的方式。
傳染病醫院的格柵應選用自動機械格柵;在普通醫院宜選用自動機械格柵(小規模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手動格柵)。柵渣可與污水處理產生污泥等一同集中消毒,外運焚燒。
4.3 調節池
調節池的功能是調節處理水量和水質的不均勻性。據調查,醫院的高峰負荷出現時,其小時最大耗水量最高可達每日耗水量的1/7,且污水最高污染濃度往往在耗水量最高時段出現。可見設置調節池可大大降低處理設備的容量和電耗。故醫院污水處理應設調節池。連續運行時,其有效容積按日處理水量的30~40%計算。間歇運行時,其有效容積按工藝運行周期計算。
調節池宜進行預曝氣,曝氣量不宜小于0.6m3/(m3?h),對池內水體攪動、充氧,防止懸浮雜質沉淀,改善水質。另外,對中型以上醫院的調節池應分兩組,每組按50%的水量計算。
4.4 沉淀池
沉淀池是使污水中的懸浮物、固體殘渣沉淀并使沉淀物清除出去的主要設施,沉淀可分為原水中不加入混凝劑的自然沉淀和加混凝劑沉淀兩種,目前醫院污水處理應用的大都為自然沉淀。
沉淀池的實際采用應根據處理站建筑高度、處理水量、占地面積及與其它構筑物的關系等因素綜合確定。一般來說,污水處理量小于20m3/h時,沉淀池宜設備化,可采用鋼結構或其他結構形式的一體化設備,池形宜為豎流式或斜板沉淀池。當污水處理量大于20m3/h時,沉淀池宜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池形宜為豎流式或平流式沉淀池。
采用豎流式沉淀池時,中心管下部應設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小于0.3m,排泥斗坡度應大于45°。沉淀時間一般為1.5~2.0h。另外,為保證水流自下而上作垂直流動,豎流式沉淀池的徑(正方形的一邊)深比不宜大于3。采用斜板沉淀池時,板斜長宜取1000mm,斜角宜為60°。斜板上部清水深不宜小于0.5m,下部緩沖層不宜小于0.8m。排泥斗坡度不應小于50°。池內停留時間,一般不超過60min。另外,斜板沉淀池應設沖洗設施。
4.5 消毒接觸池
消毒接觸池是醫院污水處理設施中的主要構筑物之一。它的主要作用是投加消毒劑后,使污水與消毒劑充分混合接觸,保證需要的消毒時間,達到消毒效果。常用的氯消毒接觸池有關要求如下:接觸消毒池的容積應考慮最大小時水量、接觸時間和污泥沉積等因素。傳染病醫院污水接觸時間不宜小于1.5h,綜合醫院污水接觸時間不宜小于1.0h。 當處理流程為重力自排式時,污水量應按最大小時污水量計算,當采用污水泵提升時,污水量應按水泵實際小時排水量計算。連續式消毒的接觸池有效容積為污水部分容積和污泥部分容積之和。間歇式消毒時,接觸池的總有效容積應根據工作班次、消毒周期確定,一般宜為調節池容積的1/2。